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

先天下之急而急

《南方人物周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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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年1月,我国广电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2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FCC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8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8至9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私下里给三大广电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FCC告上法庭。1994年“FCC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1997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年一年FCC就受到观众投诉24万起。FCC通过罚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Howard Stern,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激起了公愤,FCC对转播该节目的CBS电台开了55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FCC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国的“广电总局”在审查制度上要有行政听证程序,立法部门批准,可以被司法部门推翻,而且FCC自己被电台、电视台推上被告席也是家常便饭。第二,在内容上,FCC的“下流与否标准”遵循最小化原则――无非是生殖器及其相关活动受到屏蔽而已,而从广电总局的各类禁令来看,它几乎遵循了一个“下流标准最大化”的做法――连涉案片、方言片、境外动画片这种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下流”在哪的节目也遭到了限制;第三,FCC的每一次审查强化,都与某些“民愤很大”的广电节目内容有关,就是说,它往往是被动地对社会呼声做出反应,而广电总局则往往是“先天下之急而急”。其实,虽然“先天之之急而急”是好事,不过“无天下之急而急”,甚至“逆天下之乐而急”,是不是就有点自作多情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