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

公民的表情

贴个我给国内某新杂志写的长文,怕严肃怕长的,您今天绕道走算了。(大家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老师真的变成刘老师了)。对了,顺便给该杂志做一个广告啊,名称:《市民》,由吾友陈初越于2006年1月创刊,倡导公民社会和政治改良。据我观察,陈同学多年来一直是个“四有青年”,相信伊办的杂志一定色香味俱全、德才貌兼备,国内的朋友去买去看吧,七个铜板两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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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草民、人民到公民

1967年8月,国家主席刘少奇挨批斗,被红卫兵押回办公室后,他拿出宪法,对他们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刘少奇当年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能想到宪法和公民权利,当然是因为他比较“有水平”。显然,并不是所有人危难时刻都能想到“公民”这样庄严的字眼,比如,当年窦娥跪在官府面前的时候,喊的只是:望大人高抬明镜,替草民作主……云云。显然,古时候,人们并没有“公民”观念,有的只是“草民”、“子民”、“小民”的观念。

正是因为中国老百姓当“草民”当了几千年,实在腻味了,所以乍一听见“人民”这个概念,喜出望外,相见恨晚,直接就跟着它迈入了革命的刀山火海。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口号,到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喊的都是“人民”这个口号。如果说“草民”的形象是柔弱无助、任人宰割的,“人民”的形象却是高大伟岸、威风凛凛的。但是,一个国家有“人民”,就必然有“阶级敌人”。“人民”要专政,就必须有“专政对象”。于是,整整30年,中国人民废寝忘食、翻箱倒柜地搜寻阶级敌人,直到把这个国家翻了个底朝天。“人民”的专政,成了建国以来无数次政治运动的理论基础。人们热血沸腾地去当家作主,却发现自己往往不过是在“人民”的名义下做了政治斗争的炮灰。刘少奇的抗议再掷地有声,也无济于事,因为那是一个“人民”的时代,不是一个 “公民”的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概念开始浮现。中国人逐渐意识到,“草民”地位固然要挣脱,然而那个界限模糊的“人民”概念却也靠不住,于是,人们开始把眼光投向“公民”。如果说“草民”是专制体制的牺牲品,含着自卑的眼神,“人民”是革命政治的产物,挥洒着亢奋的气度,“公民”则是法治国家的主体,脸上写着不卑不亢的表情。

什么是“公民”?

首先,显然,公民地位是就一个人和一个特定国家的关系而言的。夫妻两口子吵架,没见过手持宪法的。一个中国人在街上被抢了,肯定也不会到新西兰的法院去告状。“个体性”也是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人民”这个概念的“集体性”相比,它更注重每一个个体的地位,不管他多弱小,多贫困,甚至道德多败坏,作为一个公民,他都是一个权利义务的主体。

其次,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当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是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子民”、“草民”是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而“暴民”、“刁民”往往只实施权利而不尽义务。现在世界各国老百姓都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纳税人,我有权利……”,这句话,归根结底,要求的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当然,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比如,我国就格外注重“生存权”,而西方国家格外强调“四大自由”。从义务上来说,缴税、服兵役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但是中国公民到目前为止,就没有参与法庭陪审的义务。

再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并由执法机关保障实施的,也就是说,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明晰性、稳定性、可保障性,也是公民地位的重要特征。在“阶级斗争”的年代, “人民”要紧跟的,不是法律,而是“指示”,而指示又经常刮旋风,这就让人民很为难。早上谁造反谁是反革命,晚上就成了谁造反谁革命。给这个谁谁谁写大字报是权利,给那个谁谁谁写大字报就是犯罪。可见, “人民”在当时只能说是一个政治地位,而不是一种法律地位。

2。两种公民传统: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

如前所述,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责任。因为公民的这种“两面性”,历史上形成了“公民意识”的两种传统。强调公民责任的,是共和传统(republicanism),或者说“积极公民”传统。强调公民权利的,是自由传统(liberalism),或者说“消极公民”传统。

希腊城邦的“公民意识”,据说是共和传统的源头。公民作为一个词汇(citizen),起源于法语“citoyen”,而法语citoyen,又起源于拉丁语“civitas”,原意国家、城邦、或者说一个人类的定居点。然而公民意识,权利和责任相对称的观念,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在古希腊的城邦雅典,公民地位是一种特权地位,妇女、奴隶、外国人都不是公民,然而,对于享受这种特权地位的公民来说,他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公民有义务交税、服兵役,参加陪审团,但是同时,他也有权利通过公民大会参政议政、提出议案、参与立法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一个好的公民,应该既有能力去统治,也有能力被统治,这种双向的能力是一个公民的美德。”

然而,在“权利”和“责任”当中,希腊传统更强调的是责任。在古希腊,政治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核心,其它的经济活动、私人生活、乃至教育、文化艺术都围绕着政治生活展开。正是因为政治生活的这种核心性,将公共福利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是希腊公民最高的美德。对希腊人来说,公民的意义不仅仅是享受特定的权利,甚至不仅仅是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是主动去寻求、担当公共生活中的责任。这种“责任意识”,不仅仅是为了使一个政体更加完善,同时也是对公民人格的修炼。就是说,在共和主义的传统中,公民的政治生活和道德提升互为条件。这种“积极公民”的意识,和中国儒家的“入世”观念,可以说“殊途同归”。“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所倡导的,与这种“积极公民”意识相似。只不过中国在君主专制时代,这种“入世”的观念仅仅停留在道德口号的层面,政治体制并没有给“公民”提供有效的参政渠道,而在古希腊,有选举、议政、法庭陪审等等“匹夫尽责”的制度渠道。

古希腊这种强调政治参与的“公民传统”,经过罗马帝国乃至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压制,慢慢成为一种文化的潜流,及至君主专制时代,“公民”观念被“子民”观念(subject)取代。然而,文艺复兴时代,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共和主义”的老头子们重出江湖。之后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对他们的思想去粗取精――保留其“公民积极参与”的观念,去除其“等级主义”的意识,发展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观念”。这种公民意识,在法国大革命中发展到一个顶峰。法国大革命期间,“公民”在法国成了一个流行词汇,具有口号的效果,与“参与革命的积极行动”联系在一起,与“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联系在一起。那个时候,估计叫“公民马拉”、“公民罗伯斯庇尔”,和中国49年后叫“张三同志”、“李四同志”一样风靡一时。

然而强调公民责任的,只是“公民精神”的一种传统。与共和主义的传统不同,自由主义的传统,更强调的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责任。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公民精神”最大的敌人,是国家、强势群体或者公民多数对社会、弱者、个体权利的侵犯,所以“公民精神”的要旨,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至于公民关不关心政治,参不参与政治,是次要的问题。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就是起源于贵族和市民对其“财产权”的保护意识。之后,“天赋人权”的内容逐步扩大,从财产权扩大到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选举被选举权、甚至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体系等等。“公民权利”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逐步从贵族和有产者向平民、妇女、有色人种扩散,以至于最后形成了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如果以一个具体的形象来说明“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的区别,那么,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奋起抗争的“秋菊”,就是一个“自由传统”下的“消极公民”;而主动自荐、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姚立法,就是一个“共和传统”下的“积极公民”。那些既不主动寻求影响公共生活,又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所作为的人,虽然在法律上是公民,在观念上,却仍然是把自己当成了一个“草民”。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消极公民都是远多于积极公民。道理很简单,如果说“承担责任”是种树的话,享受权利则是“乘凉”。愿“乘凉”的人当然比愿“种树”的人多。而且,过去这一个多世纪,是一个政治动员的世纪。无论是法西斯主义运动,还是斯大林主义极权,都是在风起云涌的全民政治参与的情况下实现的。人们奋不顾身地积极参与政治,结果常常发现不知不觉中自己的双手沾满了鲜血。正是因此,在经历了政治总动员的暴风骤雨之后,人们也开始尽量远离政治,远离公共生活,逐步蜷入“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私人世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文化,逐步被“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个人主义文化所取代。

然而,单靠消极公民,真的能支撑起一个健康、富强、民主的社会么?1835年,托克维尔写了一本书,《美国的民主》,这本书声称,美国民主的秘密并不在于其宪法条文或者地理优势,而在于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在一个公民社会里,人们面对问题的第一个反应,不是去寻求国家或者官僚的帮助,而是通过自由的结社、联合来协商解决问题。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自发“结社的艺术”,这种“草根自治”的传统,正是美国民主的活力所在。 1958年,女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写道,极权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的扩张,而在于政治的消亡,那些在自然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规律”面前无所作为或者随波逐流的人,是在放弃自由的可能性。

3。公民社会

在托克维尔和阿伦特这样的人看来,没有积极公民去勇敢地承担社会责任,消极公民的权利也将朝不保夕。许多亚非拉国家乃至东欧诸国失败的经验表明,民主化并不是找几个木匠,打几台投票箱,或者找几瓶涂改液,改写一下宪法,就大功告成了。健康的政治,需要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者用通行的另一种译法,叫“市民社会”。宪法的改写可以在旦夕之间,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却是千里之行。什么叫“公民社会”?

它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活跃的、丰富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团体生活”(associative life);另一个是它必须是“社会自发、自主的”(autonomous),而不是政府强迫成立的。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繁荣,是活跃的公民社会的标志。比如,在中国,推进环保事业的 “自然之友”,推进艾滋病防治的“爱知行研究所”,都是公民社会的先行者。如果中国在不同的议题领域里,有成千上万个这样的非政府组织,也就可以说,中国拥有了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当然,不仅仅是正式的非政府组织,哪怕非正式的民间网络,比如松散的互联网论坛,甚至人们茶余饭后在家门口扎个堆,“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八卦”,也都是公民社会繁荣的表现。有个政治学家布特南,在其著作《让民主运转起来》(Making Democracy Work)中甚至说,哪怕这些民间往来与政治毫无关系,就是人们爱一起串串门、出去爬山打球、读书聊天,只要一个文化倾向于团体生活,这个国家的民主巩固和经济发展就有明显的优势。这是他比较意大利不同地区政治、经济状况的研究成果。哈贝马斯也曾论述,法国革命的爆发与18世纪法国公共领域的崛起相关,而所谓公共领域,就是人们爱在咖啡馆、剧院、读书社、家庭沙龙、报纸等地方扎堆说话而已。中国的启蒙时代,19世纪末20世纪初,同样是民间团体、民间报纸期刊不断涌现的时代。柏杨曾经评论中国人是“一盘散沙”。一盘散沙,正是缺乏团体生活、缺乏公民社会的表现。而一个开放社会,一个允许、鼓励活跃的民间生活的社会,应该是更像“一碗汤圆”――人们自发的凝聚在一起,产生更有效的行动。

为什么“活跃的自发的民间团体”,或者说“强大的公民社会”,对于健康的政治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如果说选举只是在投票的一瞬间,让公民享受到权力和自由,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却可以在此之前或者之后维持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对话机制。政府不可能同时和几亿公民协商讨论问题,因此,允许公民自发形成民间团体,通过民间团体和社会谈判,就成为兼顾“政治效率”与“政治公平”的最佳方式。通过推进某些社会观念,这些社会团体可以帮助政府设定政策议题;通过它们警惕的“巡逻”,可以监督政府的行为;通过它的专业所长,它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更合理的政策。通过它的组织资源,它可以帮助政府贯彻执行某些政策,减少政策的执行成本。通过它的对话机制,它也可以帮助缓解社会矛盾。可以说,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有如一个发达的“政治中介”网络,通过代表、监督、协商等功能,为能力有限的政府增添“三头六臂”。

虽然活跃的公民社会有监督政府、增强民主的功能,它绝不是对抗政府的“愤青俱乐部”。公民社会不是“怨妇社会”,它不仅仅提出问题,也注重通过制度协商的方式预防问题,消化问题,解决问题。正如政府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政府要学会协商与妥协,公民团体同样要学习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并将团体的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下。

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民社会对于清明政治的作用,“共和传统”的积极公民精神近年出现复兴之势。说到底,一个完全沉湎于私人生活的社会,等于把政治拱手交给了“一小撮”政治家,而这“一小撮”政治家的决策后果却漫及整个社会。就是说,不管你给不给这个菜园子浇水施肥,你最后要吃的,其实都是这个园子里产的菜。与其最后抱怨这个菜不好吃,不如从一开始大家共同浇水施肥。肯尼迪当年说:不要仅仅问这个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而且要问你为这个国家做了什么。

4。公民文化

然而,正如普遍的政治冷漠是政治的疾病,过度参与可能同样危险。1963年,阿尔蒙德和韦巴写了一本书,叫《公民文化》。通过对五个国家政治文化的调查研究,这本书得出结论,真正的“公民文化”是在“积极参与”与“被动承受”之间的一个平衡,任何一个极端都可能带来灾难。

亨廷顿的成名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也谈及“过度参与”的危害。根据这本书的观点,政治体系好比一个容器。公民的要求、呼声是对这个容器的输入,政策、法律是这个容器的输出。但是,由于国家资源和能力的限制,这个容器的大小是有限的。当政治输入远远大于这个容器的容量时,就会导致政治体系的“超载”,从而引起政治不稳定,而政治体系的不稳定,经常比专制的后果更可怕。

过度的政治动员和政治参与的危害,并不鲜见。远的如法西斯主义动员,全民动员,“咸与维新”,是近代以来的“暴民政治”的典范。近的如拉美,“民粹主义”政治、保护主义经济使许多拉美国家始终无法实现经济起飞;更近的东欧诸国的颜色革命,格鲁吉亚、乌克兰等国公民无视合法的选举结果,用街头政治挑战法律程序,从而造成政治的动荡。这些都体现出公民“过度参与”政治的危险。阿尔蒙德认为,在好的公民文化中,公民一方面对公共事物有适度的关怀与参与,警惕政府和社会强势群体的权力扩张,但另一方面,也对政府有适度的信任、对权威有适度的服从、对法律和秩序有一定的尊重。当然,“过度参与”、“暴民政治”往往是政治沟通体系不畅的结果――正是因为在“政治输入”的这个环节,政府没有引导“建设性的参与”,所以社会矛盾累积,导致“政治输出”这个环节的“破坏性参与”。因此,对政府而言,减少“暴民政治”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政策、制度出台的前期,广开言路,引导参与,从而防患于未然。

对于中国来说, “秋菊”们的涌现,对于涤荡那种自卑的“草民”意识不可或缺。然而,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其“外省”与“内省”是对应的。制度用来保护公民权利,而制度也需要责任公民来维护,好比一辆新车可以用来兜风,而它的维修保养同样需要投入。谈到中国的问题,谁都会说:“中国的问题,是制度的问题”,然而,当制度如何影响文化这一点越来越受到重视时,文化对制度的影响,却甚少被提及――这也不难理解,制度是“国家”的事,而“文化”的“社会”的事,把一切都推向国家,是非常省事的一种思维方式。

然而,制度建立以后,如何来执行和维护?法治当然是一个最重要的途径。见红灯不停是吧,罚你500块,你也就停了。然而,法律管辖的范围毕竟有限,更重要的是,如果任何制度都要靠法律的惩罚机制来维护的话,这个社会的治理成本是不可想象的。估计每个公民都要配备一个警察来监督,而就算一半人口是警察,又牵涉到一个“谁来监督警察”的问题。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这本书里问道:是什么让人们在夜深人静的地方,明明知道没有警察巡逻监视的地方,仍然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去?又是什么让人们在明明知道自己的一张投票对于改变整个选举结果几乎没有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去投票?是公民文化。是公民对自己所在共同体的一种责任感。正是因为这种公民文化的匮乏,导致随地吐痰、公共场合不排队、乱扔垃圾等社会陋行,正是这种公民文化的匮乏,导致人们对自己同胞的疾苦不闻不问、公益事业凋零萎缩,也正是这种公民文化的匮乏,导致社会停滞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从而使每一个公民在国家、强势群体、社会多数的威胁面前无能为力。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公民精神”(citizenship)说到底是一种“友谊精神”(friendship),是一个人对同胞的情谊。没有这种“友谊精神”,公民权利最终会因“缺氧”而窒息。一个不卑不亢的公民,他珍惜自己的权利,也对同胞献出真挚的“友谊”,在他眼里,义务是权利的价格,而责任,是自由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