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个学期不讲课,时间相对宽松,我终于有时间多看几本自己想看的书。今天刚读完的一本,是罗伯特·达尔的《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
讲这本书之前,我先说一下达尔老师。达尔老师是耶鲁大学的政治系教授,算起来今年已经已经93岁了,《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写于2002年,就是说,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已经87岁高龄了。
达尔老师可能是当代学者里写民主理论产量最高的一个学者,也是我最喜欢的政治学家之一。我喜欢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总是用特别浅显易懂的语言谈“真问题”,这和学术界很多人用深奥晦涩的语言谈论“假问题”的风格形成鲜明对比。可能因为他的语言不够晦涩,所以有人认为他不是一个一流的学者,这种看法,我觉得就象“我一下子就追上她了,她肯定不是一个好姑娘”一样,缺乏科学依据。
达尔最著名的书,当然是那本《Polyarchy》(《多头政体》),在那本书里,他指出,民主和专制的区别并不在于“个人统治”和“民众统治”的区别,而在于“一个少数群体统治”和“多个少数群体统治”的区别,所以“民主”这个词对于形容我们现在经验里的代议制不确切,是种幻觉,更好的说法是“多头政体”。
我觉得他这个说法很好,既维护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又告诫了我们不要对民主制度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这也是我看了《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之后略感吃惊的原因。这本书所蕴含的价值观与《多头政体》显然有了差别,后者不动声色地把民主作为一个经验现象来看,前者却颇有点“让我们高举民主的火炬”的意思。
这本书的中心思想,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美国的宪法被神化了,与其他发达国家比,美国的宪法根本不够民主。
不够民主的地方很多,比如:
1. 两院制,尤其是参议院:参议院一州两票显然违反了公平代表原则(人口少的州被过度代表)。
2. 总统的间接选举:选举团+以州为单位的“赢者通吃”的选举规则会导致赢得选举团的总统未必是赢得多数选民的总统(比较复杂,一下子难以说清,参见2000年选举,以后有机会我另文写)。
3. 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这个往往被视为美国宪法优越性的制度安排也被达尔视为不民主的表现,因为他认为“违宪审查”事实上成了“法院立法”,而法院并不是民选机构,没有资格立法。
4. “赢者通吃”的选举制度:相比比例代表制,不利于小党、第三党存活。
还有一些地方,比较细碎或者由于已经被“修宪”改正,就暂时不说了。
达尔的很多推理的确非常有说服力,比如,从民主的原则出发,确实怎么也无法为“参议院一州两票”、“选举人团”甚至“赢者通吃”选举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辩护。当然你可以说,美国国父们本来就没有把“民主”作为最高原则,事实上他们的很多制度设计,恰恰是为了防止“多数暴政”、保护自由。我可以看出“三权分立”、“权利法案”、“联邦制”保护自由的潜力(正如历史所演示),但说实话,怎么也看不出“参议院一州两票”、“选举人团”甚至“赢者通吃”选举制度等等如何“保护了自由”。
唯一可能的辩护是“传统”。别忘了,美国1787年制宪时是13个不同的殖民地走到一起,用某学者的话(忘了名字了)来说,佛杰尼亚和纽约州的关系,就像是印度和新西兰的关系。13个殖民地的代表,就意味着13个既得利益集团,对他们来说,只有宪法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州权”(很多时候,谈及美国的宪政史的时候,“州权”和“自由”常常被互换地使用),他们才会批准同意宪法。这就像高校合并,对于那些被合并的小学校来说,只有照顾好其学校(尤其是领导)的利益,他们才会同意合并。“参议院一州两票”、“选举人团”、包括早期的“参议员由州议会推选”(1913年才改变成直选)这样的制度,都是在“保护州权”这样的殖民历史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
当然达尔不满的是,现在已经时过境迁了,凭什么还要保留这些古董设计?一个最直接的答案当然是美国修宪程序上门槛太高(议员2/3,州3/4)。另一个我觉得更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由于这些“不民主”的制度设计导致的政治危机还不够有冲击力,所以改革的呼声不够强烈。改革“选举人团”的呼声其实一直就有(2000年选举危机又一次掀起改革呼声),但都由于制度障碍不了了之了。
读这本书激发我思考的问题之一是:假如由我来设计中国宪法,会怎么设计呢?
民主选举、三权分立、权利条款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个基本框架之外,还是有很多制度设计需要做选举题的,比如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还是“赢者通吃”制?两院制还是一院制?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这些如何做选择呢?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请听下回分解……
(注:不是卖关子,第一,有点写累了;第二,想激发读者自己先思考一下----既然“宪政”、“宪政”、“宪政”已经成了“过街美女,人人喊好”的褒义词了,何不一起来思考一下“宪政”里面这个“宪”应当是什么样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