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0日星期日

给法治一次机会

专栏牺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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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我刚读完一本关于中国农民起义史的书《大帝国的涅磐》。关于农民起义,从小学校就教育我,它是“波澜壮阔”的,“可歌可泣”的,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伟大斗争”。但我通过这本书得到的信息却是,农民起义在波澜壮阔、可歌可泣的同时,也是残忍血腥、以暴易暴的。无论是黄巢军的广州屠城,还是张献忠军的梦魇屠蜀,无论赤眉军的烧杀劫掠,还是太平军内部的自相残杀,都不吻合那个“可歌可泣”的形象。甚至可以说,如果说“朝廷”的暴政一般都还披有儒教这层温情脉脉的外衣,那么专制减去儒教,就是农民军式的残暴。

然而据说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农民军走上革命的道路,一般也是为暴政、贫困所迫。不幸的是,他们往往将自己所承受过的不幸放大数倍,“还”给社会。更不幸的是,他们还的对象还不一定是曾经的施暴者:那些被张献忠屠杀的普通四川人,那些在太平军内讧中被株连的数万家属,哪里是什么“阶级敌人”。

最近的瓮安事件、杨佳事件让我想起这本书。当然瓮安、杨佳事件从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农民起义”,但是它却折射出如果社会矛盾全方位激化可能出现的惨状:暴徒可以起来混水摸鱼,而无辜者则可能被乱棍打死。据报道瓮安事件中有这样一幕:一个普通教师为了救一个警察,被暴徒追打至颅内出血。这个教师,还有在杨佳案中无辜丧命的警察,让我想起几千年农民起义中那些为专制“陪葬”的无辜死者。

纵观中国农民起义史,壮阔虽壮阔,对于推动历史进步却贡献甚少。每次农民起义,无论成败,专制的不倒翁总是摇晃几下,又重新站了起来。归根结底,就是新政权始终缺乏克服暴政的制度想象力,确切地说,权力分立制衡的概念。

制度制衡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给社会矛盾的非暴力解决提供了很多个“阀门”:媒体、公民社会、立法机构、不同层级政府、独立的司法体系等等,从而避免矛盾一触即发。比如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在Boumediene v. Bush中裁定,关押在关塔那摩的恐怖分子嫌疑人有权在民事法庭提出申诉----这已经是高法第三次在关塔纳摩问题上“扇”布什政府的“耳光”了。然而正是这个司法“阀门”,防止了布什政府在侵害人权的问题上越走越远,从而避免民怨累积。而权力过于集中,就意味着所有缓冲的阀门都不存在,民众“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对于政府来说,不幸的是,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既然政府是唯一能解决问题的机构,那么,政府也成了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唯一受到冲击的机构。

拿司法独立来说--试想如果瓮安存在独立可信的司法机构,对公安裁决不满的家属及民众就不会选择在政府门口聚众闹事,而会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如果杨佳在手刃警察前曾经走过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也不至于在网上获得那么多“喝彩”。制度里“第三方”的缺失,使得人们天然质疑那个强者的任何结论。

可惜,从瓮安、杨佳事件来看,无论政府还是网民,都缺乏真正的法治精神。政府方面来说,贵州省委大刀阔斧地撤了瓮安四个领导。这固然有利于平息民愤,但仔细想来,这本质上还是“权力”的胜利,而不是“权利”的胜利,因为“撤官”的主语还是“上级官员”,而且这个“主语”还有“丢车保帅”之嫌。从民众方面来看,竟有不少网民为杨佳这样滥杀无辜的暴徒叫好,可见那种“以暴易暴”的农民起义心理在很多中国人中仍然根深蒂固。

所谓法治精神,无非两条。第一,罪责的个体性---不能因为一个人隶属于某种集体身份就向他治罪。拿杨佳案来说,就算曾有警察对杨佳不公,不能让其他警察为那几个粗暴警察付出代价。第二,罪与罚的对称性---一分罪,一分罚;十分罪,十分罚。同样拿杨佳案来说,即使曾有警察殴打杨佳,为此杀死6人?还为之叫好?这是嗜血,不是正义。

当然法治精神的培养只能从政府与司法机构分享权力、给法律以它独立的尊严开始。权力过于集中,不但是不义的,而且是愚蠢的---因为它等于把所有的社会矛盾都揽到自己头上来了。最近我一个朋友买房,开发商违约不交货,他和其他购房者采取了很多维权行动,问什么行动,他说:“我们给很多领导写了信,找了区政府和市建委,还到信访部门去上访了”。在我看来,只有当有一天,碰到纠纷的人找的不再是“领导”、“市建委”、“信访部门”,而是法院,而且仅仅需要找法院时,我们的国家才真正抵达了政治现代化的门坎。